上海電力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
(2017年6月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上海電力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上海電力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由本人向學校所提出的意見和訴求🍼。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杏耀娱乐全日製在籍註冊的所有學生🧚🏼。
第四條學生必須本著嚴肅🌺、認真、誠實的態度提出申訴🤲🏽;學校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申訴機構
第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校受理學生申訴的組織機構🤱,其組成人員包括學校分管負責人🪨🎋、校長辦公室負責人、學校監察處負責人、法務代表以及有關職能部處負責人🚣🏼♀️♠︎、學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視申訴的性質可以臨時增聘有關專家為咨詢顧問。作出處分決定的部門應當參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審查工作📛,但不能參加表決。
第六條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1.受理本規定所指的學生申訴🌪;
2.向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
3.對學生申訴進行復查處理,並做出申訴復查決定𓀓;
4.提出維持原處理決定或撤銷原處理決定等復議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並將申訴處理結果送達申訴人;
5.對學校各部門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6.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常設機構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長辦公室,負責受理學生申訴,處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八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集人一般由學校相應分管的負責人擔當🐋。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集人應當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九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集人職責如下:
1.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開會的時間🧛♂️、地點;
2.主持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有關會議;
3.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4.就相關事項詢問當事人或有關職能部門;
5.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6.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復查結論的建議意見。
第三章申訴的受理
第十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或通告之日起10日內由本人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一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書面申訴申請書,並附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學號、所在二級學院、專業、班級及其他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要求💌🚶♂️、理由並附上相關的證據👏🏼、證人材料;
3.申訴人簽名或者蓋章,提出申訴的日期。對申訴材料不齊備者🌡🚣🏿♀️,受理申訴機構應要求學生在兩個工作日內補齊💕,過期未補齊的視為不再申訴。
第十二條存在以下情形的,學校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申訴💇🏿♀️🤣:
1.自處理♔🥹、處分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
2.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申訴復查決定書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3.已就申訴事項提起訴訟🤜🏻;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學生申訴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全部申訴材料後,對符合申訴要求的,受理該申訴🥠,並將申訴材料提交學生申訴委員會;不符合申訴要求的,退回申訴材料。
第十四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材料之日起7日內啟動申訴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在未作出復查結論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訴🚵🏽♀️。學生申訴委員會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申訴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學生的申訴行為應遵守學校有關規定,不得幹擾學校正常的秩序。
第十七條申訴期間對申訴人的處理或處分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1.申訴人的原處理單位認為需要暫緩執行的🐭;
2.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暫緩執行的;
3.申訴人申請暫緩執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其要求合理,要求暫緩執行的🥄;
4.法律規定暫緩執行的🏃🏻➡️😷。
第四章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受理學生申訴後,應當確定相應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並負責處理該申訴。
第十九條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後2日內將申訴申請書副本送達對申訴人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
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日內提出包括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和其它相關材料的書面答復👨👨👧👦。
第二十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對申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1.提取原處理的原始材料🧑🦲,對原處理予以復查;
2.聽取申訴人的申辯或向申訴人進行書面詢問;
3.聽取原處理部門(單位)領導、經辦人以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4.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線索、新情況予以核實或查證💪🏼。
第二十一條在學生申訴復查過程中🪆,原處理部門(單位)不得自行向申訴人和相關部門或學院或者其他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及時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自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的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第二十三條對學生申訴的復查結論應當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開會作出👳🏻♀️,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應通過投票表決作出結論。該復查結論為最終結論🦛,學校不再受理學生針對該復查結論的申訴🪒👱🏽♀️。
第二十四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會議內容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召集人和記錄員簽名。詢問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案由;
2.召集人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其他情況↖️;
3.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
4.會議的過程;
5.事實和認定的證據☛;
6.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根據復議情況提出書面意見🦾,按照下列規定做出復議決定✝️:
1.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原處理或決定的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4) 有證據證明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超越或濫用職權,或相關人員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申訴處理委員形成書面結論後送達申訴人和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復查結論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有關規定🎖;
3.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4.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有關規定;
5.受理申訴機關的復查結論;
6.進一步提出申訴的途徑及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將復查結論及時通知相關職能部門🥖,並將書面復查結論送交申訴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𓀜:
1.申訴人親收;
2.按申訴人填寫的通信地址郵寄;
3.校內公告(五個工作日,公告期滿👈🏼,視作送交)。
第三十一條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在規定的申訴申請期間內,不依本辦法提出申訴的🤏🏻,學校有權要求其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十二條學生如對學校做出的復查結論、復查決定仍有異議🫅🏻,可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或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三十三條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製定的規章製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投訴🕵🏼♀️。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對在杏耀娱乐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留學生的申訴,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學生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