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力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減免實施辦法
(2017年5月修訂)
第一條 為幫助杏耀娱乐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教委教財〔95〕30號《關於對普通高等學校經濟困難學生減免學雜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精神𓀒,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可以提出申請減免學費的對象
凡每學年交納學費的杏耀娱乐全日製註冊在籍學生👩🏽🦰,表現良好,遵守校紀校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請減免學費🕐:
1.學生本人是烈屬子女或孤兒的;
2.家庭經濟困難,父母完全或基本沒有經濟收入(含單親家庭子女)且家庭其他成員也無力資助的;
3.來自邊遠省(區)特困少數民族家庭或老少邊窮地區特困家庭的;
4.家庭或家人突發意外𓀇,致使家庭經濟困難的🧒;
5.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子女;
6.殘障家庭子女🙎🏼♕;
第三條可以減免學費的額度
在學校以班級為單位核定全校減免總額後,二級學院根據學生個人家庭情況進一步確定個人減免額。
第四條申請及審批
學生本人申請🧑🏽🦱👷🏼,二級學院初審🖕🏽,提出減免意見🩱,經公示後送學生處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學生處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上報學校審批。審批通過後,通知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校財務處及學生本人。
第五條勤奮好學、品學兼優、生活節儉的特困生可優先獲得學費減免👨🏻🎤。
第六條校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獲準減免學費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通過一定方式定期進行核查,對弄虛作假者,除需補交減免部分的費用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七條凡獲準減免學費的學生應從各方面嚴格要求自己。若獲準減免學費的學生在被減免的當學年內受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的視處分等級在六十天內補交部分或全部減免額。
第八條本辦法由校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