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3號 1990年9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優化育人環境,加強高等學校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局面,建立有利於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專門人才的校園秩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是指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本規定所稱的師生員工是指學校的教師(包括外籍教師)、學生(包括外國在華留學生)🧑🦳、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三條 學校的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校活動的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規定🧚🏻♂️,維護憲法確立的根本製度和國家利益,維護學校的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製止校園內的違反法律🐴、法規、校規的活動。
第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不依照法律,不得限製、剝奪師生員工的權利。
第五條 進入學校的人員𓀗,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
未持有前款規定的證章、證件的國內人員進入學校,應當向門衛登記後進入學校。
第六條 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ℹ️,在通知學校有關機構後🎓,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機關或港澳臺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並在進校采訪前與學校外事機構聯系,經許可後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七條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務活動,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並告知學校後🦕,或按學術交流計劃經學校主管領導研究同意後🙈,方可進入學校♤👈🏻。
自行要求進入學校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在學校外事機構或港澳臺辦批準後👎🏼,方可進入學校🤛。
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校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後進入學校。
第八條 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製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本條前款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向學校保衛機構報告👨🏿🚀,學校保衛機構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者責令其離開學校👨👩👦。
第九條 學生一般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遇有特殊情況留宿校外人員,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許可,並且進行留宿登記,留宿人離校應註銷登記。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
違反前款規定的,學校保衛機構可以責令留宿人離開學生宿舍🥅。
第十條 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
對於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製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在校園設置臨時或者永久建築物以及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設置者🐙、安裝者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安裝。
師生員工或者有關團體、組織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必須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擅自使用學校廣播🧔🏼♂️、電視設施。
在校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幹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勸其停止設置、安裝或者停止活動,已經設置、安裝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拆除,或者責令設置者、安裝者拆除。
第十二條 在校內舉行集會、講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72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2️⃣、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至遲在舉行時間的4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
集會、講演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規🦩、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製度,不得幹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在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當在72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至遲在舉行時間的4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
講座、報告等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製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幹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條 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
禁止師生員工賭博、酗酒、打架鬥毆以及其他幹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
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和遵守學校的製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組織者以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害國家財產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設在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
違反前款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者離開校園💛。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過勸告7️⃣、製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學校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師生員工對學校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製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員,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各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製度。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