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年度評審目的
規範來華留學生獎學金的管理🏋🏻♂️,發揮獎學金的激勵作用,提高外國留學生努力學習、遵紀守法、團結友好的自覺性,培養品學兼優的人才。
第三條年度評審對象
所有享受中國政府全額獎學金和部分獎學金的在讀人員(以下簡稱獎學金生,含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進修生🦶🤦🏼、高級進修生等)。
1、學習期限超過一學年的獎學金生,每年均需參加一次獎學金評審💜🕵️♀️。
2、對即將完成學業🈵,繼續申請獎學金在華深造的獎學金生,在結束學業的當年,仍需參加獎學金評審🧋。
3🚣🏿、因病休學後又獲準復學的獎學金生,根據其休學前和復學後的狀況進行評審,其休學期不計入已確定的學習年限內。
第四條年度評審內容
1、學習成績。包括本學年第一學期的各科考試、考核成績和第二學期的學習基本情況(含期中考試🤽🏼♀️、考核成績)👩🏽🚀。
2👨🏼🦱、學習態度和考勤情況。按時上課, 出勤率在90%以上😡,勤奮好學,任課教師或指導教師的評語在良好以上🛹。
3、行為表現🙎🏻♂️: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上海電力學院校紀校規,尊敬師長,團結協作,積極參加學校活動,愛護公物🐽。
4🫳🏿✪、在校期間的獲獎情況🗻。上年度獲得學校或學院獎勵者🧑🏽🔬🏌️♂️,同等條件下優先。
第五條年度評審程序
1、年度評審工作的時間🤽:每年4月20日至5月10日。
2、由國際交流學院負責向參加年審的政府獎學金生發放年審表格和有關材料,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3、申請下一年度政府獎學金生本人需填寫《中國政府獎學金年度評審表》,出具成績單和任課教師評語,在指定日期前將上述材料提交國際交流學院備案👩🏻💼;
4、國際交流學院負責組織由留學生所在院系領導、任課教師等組成的評審小組,依照年度評審內容的要求,對該生在本學年的總體情況進行評審;
5、國際交流學院將評審結果報送學校國際交流與合作教育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
6、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國際交流學院將討論結果於每年5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上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
7👩🏽🎤、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於每年6月30日前將評審決定通知學校並由學校通知申請人。必要時🙅🏼,通知學生派遣國的駐華使館或派遣單位✂️。
第六條年度評審決定分為通過或未通過兩種🙂🦮。凡未通過者,其享受獎學金的資格自下一學年起終止。終止獎學金的期限為一學年🔆。
終止獎學金者,可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在獲得學校同意後可自費或減免學費留校繼續學習。終止獎學金後留校學習者,可在終止期滿後申請恢復獎學金🎻。申請者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學校審核,取得同意後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核準。
終止獎學金後退學離校者,不得申請恢復獎學金。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通過獎學金年度評審;
1、漢語預科階段有一門以上(包括一門)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
2🎅🏿、本科生一學期有三門或兩門主要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
3、違反考場紀律作弊者。
4、因各種原因被學校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或累計被學校給予兩次以上(包括兩次)書面警告者。
5、經國際交流與合作教育工作委員會討論,認為不宜繼續培養者。
6、因各種原因應予退學者。
7、凡無故不接受年度評審者🙆🏽♀️,取消其繼續享受獎學金的資格😰。